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新增创业主体个数、创业带动城乡就业人数和省级扶持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下达省级扶持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支持市县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已有扶持创业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